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重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魏德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8,16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北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