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重訴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重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林佩臻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秋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肆佰零貳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