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沈克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元(計算式:保險金55,000元+額外增加訴訟費6,000元=61,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