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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1號

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沈克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元(計算式:保險金55,000元+額外增加訴訟費6,000元=61,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