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3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31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姜廣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
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伍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扣
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