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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315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315號

上訴人
被告
姜廣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

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伍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扣

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31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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