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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消小字第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小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原頂尖數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靜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瓊美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消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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