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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00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004號

原告
于桂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宗正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萬元(參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762號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民事判決主文第5 項供擔保得假執行之金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 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004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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