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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重勞訴字第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郭美杏

上訴人
即原告
魏德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8,16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北民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重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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