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1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1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韋耀婷
- 訴訟代理人
- 林燕燕
上列上訴人韋耀婷與被上訴人零點三音樂有限公司間給付學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