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汪維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三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零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