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6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梁文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7,7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4,30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