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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訴字第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揚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特別代理人 陳聲華
即被告
臨時管理人 許振湖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 瑾

      林士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計算式:700,000 元+1,100,000 元=1,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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