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國簡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應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94,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因未據上
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