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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國簡字第1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郭美杏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應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94,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因未據上

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國簡字第1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