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676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7,7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4,30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676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