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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88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林哲慶
被告
顏貰讀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著有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可資參照。是以,類此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而於判決中漏未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在內;又如理由中現出之意思,漏未表示於主文;或主文中已有表示,而於理由中並未現出者,亦可更正(同院78年度台聲字第367 號裁判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狀載,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房屋(即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8394元;被告應自民國108年9月3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3133元等情。而依租約第11條約定:「...乙方未即時遷出返還房屋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至遷讓完峻日止,每日按照日租金貳倍(每月含稅租金÷30X2)計算之違約金。」,原告於108年8月6日以被告積欠租金達二期為由,依租約第13條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終止系爭租約,並請求騰空返還系爭房屋,及自民國108年9月3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日止按日給付3133元(計算式:4萬7000元÷30X2=313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及自民國108年9月3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3133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是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主文欄、第1項記載內容 一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一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二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一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編號 主文欄、第3項記載內容 一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佰參拾參元。 二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佰參拾參元。 
編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0行記載內容 一 ...臺北市○○區○○街00號1樓房屋... 二 ...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房屋... 
編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9行記載內容 一 ...按月給付原告3133元。 二 ...按日給付原告3133元。 
編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15行記載內容 一 ...按月給付原告3133元,即屬有據,... 二 ...按日給付原告3133元,即屬有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888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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