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8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廖格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賃違約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
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