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8號
- 聲請人
- 張世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宗楊間確認本票真正事件(本院106 年度北簡字第15981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104 年8 月7 日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交付本院106 年度北簡字第15981 號確認本票真正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之內容僅載聲請人因明股確定本票真正乙案終結,收到鈞院107 年度簡上第342 號判決,因有另案情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情,並未具體敘明理由,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是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