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趙子榮

聲請人
張世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宗楊間確認本票真正事件(本院106 年度北簡字第15981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104 年8 月7 日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交付本院106 年度北簡字第15981 號確認本票真正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之內容僅載聲請人因明股確定本票真正乙案終結,收到鈞院107 年度簡上第342 號判決,因有另案情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情,並未具體敘明理由,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是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