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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更一字第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更一字第2號

聲請人
吳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139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一0五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九八號事件之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復敘明為瞭解開庭之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等語,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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