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訴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揚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特別代理人 陳聲華
- 即被告
- 臨時管理人 許振湖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 瑾
林士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計算式:700,000 元+1,100,000 元=1,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