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1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