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7754號
- 原告
- 范雲
- 訴訟代理人
- 賴芳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雅馨律師
- 被告
- 陳雪生
- 訴訟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俊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