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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77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范雲
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雅馨律師
被告
陳雪生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鄭俊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7754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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