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774號
- 原告
- 和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毓展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我方策略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
萬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簡字第18774號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我方策略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
萬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