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8號

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原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價值準

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九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捌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8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