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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勞小更二字第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仁傑

原告
王偲豪
被告
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興
訴訟代理人
陳鴻銘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被告
曾金龍
被告
郭憲紘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勞小更二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