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448號
- 上訴人
- 吳宗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棉花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10,90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簡字第1344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棉花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10,90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