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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77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和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毓展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我方策略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

萬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8774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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