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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聲字第8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鳳珠

抗告人
相對人
劉邱正桂

上列抗告人因與游美環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聲字第81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