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9354號
- 原告
- 邱晳穎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正聲律師
- 被告
- 張大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簽發之發票日民國107年7月21日、到期日民國109年12月21日、面額新臺幣33,980,000元之本票,在超過新臺幣7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部分之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4,864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04,864元合計304,8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