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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935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邱晳穎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正聲律師
被告
張大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簽發之發票日民國107年7月21日、到期日民國109年12月21日、面額新臺幣33,980,000元之本票,在超過新臺幣7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部分之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4,864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04,864元合計304,864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9354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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