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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1755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宋重志
被告
顏杜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合計 3,97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1755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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