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1755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訴訟代理人
- 宋重志
- 被告
- 顏杜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合計 3,9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