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5429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徐秀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家齊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年五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簡字第542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家齊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年五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