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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542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被告
徐秀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家齊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年五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5429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