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聲字第81號
- 抗告人
- 即
- 相對人
- 劉邱正桂
上列抗告人因與游美環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簡聲字第8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游美環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