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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051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聲請人
廖本郎
代理人
李芝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為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 項所規定。又債權人如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 項所稱之金融機構,即難認有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惟考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之立法本旨,係在減輕債務人之負擔,基於目的性擴張解釋,應認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不問係任意調解或強制調解,其聲請費均不得高於消費者債務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所定之1,000元,此有司法院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號意見可資參照。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05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調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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