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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3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郭美杏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子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嘉穗、吳承桓、余建宏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1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351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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