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3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子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嘉穗、吳承桓、余建宏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1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簡字第235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嘉穗、吳承桓、余建宏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1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