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472號
- 上訴人
- 黃斯美
- 即原告
- 下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梧根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5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62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簡字第447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梧根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5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62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