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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67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6799號

原告
林靜雅
被告
高至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679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5 月31日下午4 時17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1,166元,及自民國110 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1,166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本件被告有本院110 年度審訴字第1757號刑事判決所示之共同侵權行為,已經被告當庭承認,原告依民法第185 條、第184條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有理由。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無訴訟費用支出。

四、被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6799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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