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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1655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1655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被告
劉子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月13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873元,及其中新臺幣64,607元自民國111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7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35,8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1年12月31日向原告申請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信用卡使用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1655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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