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3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坤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簡字第530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