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679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6799號
- 原告
- 林靜雅
- 被告
- 高至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679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5 月31日下午4 時17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1,166元,及自民國110 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1,166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本件被告有本院110 年度審訴字第1757號刑事判決所示之共同侵權行為,已經被告當庭承認,原告依民法第185 條、第184條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有理由。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無訴訟費用支出。
四、被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