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808號
- 上訴人
- 三合富營造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湯荃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