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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80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郭美杏

上訴人
三合富營造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湯荃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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