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窕
- 訴訟代理人
- 呂理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知有限公司、趙叔強間返還開發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4萬6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知有限公司、趙叔強間返還開發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4萬6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