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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8號

返還開發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原告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窕
訴訟代理人
呂理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知有限公司、趙叔強間返還開發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4萬6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8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開發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