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42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群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車輛折舊損失補
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