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威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渝喬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渝喬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