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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原告
高勝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即原告對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