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6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江宗祐

原告
陳庭豐(原名陳洪禧)
被告
陳寬宇

吳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603號(原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67號)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4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零肆拾貳元,及被告陳寬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被告吳俊廷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零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640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