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585號
- 上訴人
- 比威易顧問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震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