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于季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郁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小字第510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郁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