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即、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林群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425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