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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425號

給付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原告
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車輛折舊損失補

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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