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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8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江宗祐

原告
詹勳智
被告
廖朝朋

王宥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93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859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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