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國小字第4號
- 上訴人
- 許志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9萬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國小字第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9萬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