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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8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吳柏均
訴訟代理人
黃靜晞
被告
廖朝朋

王宥勝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 北市中和區戶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932號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貳仟零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857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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