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857號
- 原告
- 吳柏均
- 訴訟代理人
- 黃靜晞
- 被告
- 廖朝朋
王宥勝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 北市中和區戶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932號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貳仟零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