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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何國豪
被告
廖朝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247號刑事判決),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86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18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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